宣恩县美耐皿智能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宣恩县美耐皿智能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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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美耐皿智能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

2024-07-17 05:50:40 技术资讯

  2023年3月7日,我公司自行组织召开了宣恩县美耐皿智能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工作组由我公司负责人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了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作情况,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联的资料,经讨论,形成了《宣恩县美耐皿智能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公司租赁宣恩椒园双创产业园F栋9600m2作为生产用房,配置了成型机、高週波、自动研磨机、烤箱机、研磨抛光机等主要设备113台(套),建设了生产线条,生产碗、杯、盘等美耐皿制品。形成了年加工原材料密胺树脂1500t的生产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公司于2022年6月委托湖北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2年6月2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以宣环审[2022]6号文件对《宣恩县美耐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项目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2年12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项目环评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项目实际投资102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89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比可知,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与环评阶段基本一致,未出现重大变动。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粉料预热、油压成型、烘烤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研磨流程产生的粉尘。项目高週波、成型机、烤箱机等主要产挥发性有机废气设备和研磨机、研磨抛光机等主要产尘设备设集气罩负压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排放。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职工生活垃圾污水经F栋楼楼下已建30m3化粪池处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接入209国道污水管网,进入宣恩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贡水河城区段。

  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成型机、高週波、研磨机、研磨抛光机、烤箱机、隧道烤炉、切花机等机械设备正常运行噪声。主要采取了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固态废料主要为生活垃圾、研磨边角料、花纸裁剪边角料、废次品、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布袋除尘器除尘灰。生活垃圾、除尘灰集中收集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研磨边角料、花纸裁剪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次品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由于项目运行时间较短,故未产生废活性炭,后期产生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高週波、成型机、烤箱机等主要产挥发性有机废气设备和研磨机、研磨抛光机等主要产尘设备设集气罩收集,然后一起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1#)排放。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氨监测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能做到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小。

  运营期生活垃圾污水经F栋楼下已建化粪池处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接入209国道污水管网,进入宣恩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贡水河城区段。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化粪池排污口各监测数据能够很好的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能做到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小。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采取了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等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运营期噪声能够很好的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能做到达标排放,噪声经过隔声衰减后噪声值小,对敏感点声环境影响小。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除尘灰集中收集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研磨边角料、花纸裁剪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次品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由于项目运行时间较短,故未产生废活性炭,后期产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固态废料均可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小。

  经验收现场检查,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废水、噪声能做到达标排放,固态废料可得到妥善处置,且项目建设期间未发生污染事故,该项目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3年3月8日-2023年4月4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关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